说明:

国内民事公证

涉及公证事项及准备材料
  • 保证合同 说明
  • 比赛评审监督 说明
  • 不动产权证书公证 说明
  • 船舶委托 说明
  • 车辆委托 说明
  • 抽签(摇号)监督 说明
  •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说明
  • 董事权利委托 说明
  • 抵押合同 说明
  • 法人的其他证明公证 说明
  • 法人资格公证 说明
  • 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 说明
  • 法定继承 说明
  • 抚养权变更协议 说明
  •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说明
  • 房屋买卖合同 说明
  • 反担保合同 说明
  •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 说明
  • 房产证公证 说明
  • 公司章程公证 说明
  • 股权转让合同 说明
  • 公司会议监督 说明
  • 工伤理赔委托 说明
  • 公益活动监督 说明
  • 股权代持协议 说明
  • 合伙人权利委托 说明
  • 合伙出资协议 说明
  • 户籍注销公证(因死亡户籍注销) 说明
  • 还款协议 说明
  • 户籍注销公证(因迁移户籍注销) 说明
  • 户籍注销证明公证 说明
  • 解除合同协议书 说明
  • 借名买房协议 说明
  • 居民户口簿公证 说明
  • 借款合同 说明
  • 结婚证公证 说明
  • 机动车登记证书公证 说明
  • 经历公证(法人经历) 说明
  • 监护协议 说明
  • 经历公证(非法人组织经历) 说明
  • 接受遗赠 说明
  • 开奖(抽奖)监督 说明
  • 离婚证公证 说明
  • 劳动合同 说明
  • 离婚未再婚公证 说明
  • 录取通知书公证 说明
  • 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公证 说明
  • 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公证 说明
  • 派遣函公证 说明
  • 亲属关系公证 说明
  • 签名(印鉴)公证 说明
  • 其他合同协议 说明
  • 其他证书执照报告 说明
  • 融资租赁合同 说明
  • 赡养协议 说明
  • 丧偶未再婚公证 说明
  • 死亡公证(非正常死亡) 说明
  • 死亡公证(正常死亡) 说明
  • 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公证 说明
  • 收养登记证公证 说明
  • 生存公证 说明
  • 受赠书 说明
  • 死亡公证(宣告死亡) 说明
  • 税务登记证公证 说明
  • 提存公证 说明
  • 委托合同 说明
  • 外语水平(等级)证书公证 说明
  • 未婚公证 说明
  • 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 说明
  • 完税证明 说明
  • 未做过户籍登记公证 说明
  •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 说明
  • 委托诉讼 说明
  • 析产协议(不动产)公证 说明
  •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 说明
  • 遗嘱继承 说明
  • 遗嘱保管 说明
  • 疫苗证公证 说明
  •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公证 说明
  • 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公证 说明
  • 遗赠扶养协议 说明
  • 银行存款证明公证 说明
  • 营业执照公证 说明
  • 遗嘱公证 说明
  • 遗赠 说明
  • 质押合同 说明
  • 住所地公证 说明
  • 赠与书 说明
  • 职务(职称)公证(职务) 说明
  • 在读证明公证 说明
  • 招投标委托 说明
  • 赠与合同 说明
  • 执行证书 说明
  • 职务(职称)公证(专业技术职务) 说明
  • 自然人的其他证明公证 说明
  • 职业资格证书公证 说明
  • 招投标现场监督 说明
  • 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公证 说明
  • 诊断证明书公证 说明
  • 租赁合同 说明
申办流程
申办流程
申办须知

当事人向公证处申办公证,应如实告知所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网上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需要在领取公证书之日向公证处公证人员出示并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将可能依法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是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本处将不予办理公证。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处将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审核时长(公证处审核申办是否符合公证要求)

约3个工作日


受理时长(审核通过后受理公证申请)

约3个工作日


领取公证书

您通过公证在线受理平台所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在通过公证处的审核后,公证处会与您约定领证的时间与地点。请您务必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我处的要求携带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到我处办理后续手续并领取公证书。

公证处地址:

哈尔滨公证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六道街23号            电话:400-0902-777


申请撤销

您可以在公证书出具之前撤销公证申请。本处实行预收公证费制度。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审查的,当事人在公证书在出具之前申请撤回的,公证处将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相关费用。


退款时长

如支付后因您撤销公证申请、被公证处拒绝申办或由公证处终止申办等产生退款行为,公证处退款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际到账时间根据您支付时所选的支付方式略有延迟。费用将会退回您支付时所选的支付方式中(例如:您支付时选择支付宝付款,则退款将退回您的支付宝账户内)。



我已阅读并同意 《在线受理服务使用规则》《申办须知》《公证云隐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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